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如何區分要約和承諾?

如何區分要約和承諾?

第壹,如何區分要約和承諾

1,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意願表達的不同要素表明,如果要約人接受要約,要約人就受該意願表達的約束。要約人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要約表明要約人承諾不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

(3)生效不同的要約采取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2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人與人之間,壹個人帶著某種期待對另壹個人說的話,壹般都能實現。

二、承諾撤回的條件是什麽?

撤回承諾的通知晚於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承諾仍然有效:

1.撤回承諾應當由允諾人以通知的形式發送給要約人,撤回通知應當明確表示撤回承諾的意思表示和不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否則不具有撤回承諾的效力;

2.壹般來說,承諾壹經交付給要約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也就成立了。因此,民法典規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之前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以防止承諾生效。

要約與承諾的情況相當普遍。在對別人許下承諾的同時,別人也會對自己許下承諾。承諾可以是口頭承諾,也可以是紙面承諾,無論哪壹方負責,尤其是紙面承諾,不兌現就要承擔責任。

  • 上一篇:訓誡是司法強制措施嗎?
  • 下一篇:伊朗目前受到哪些制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