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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經營高風險運動項目的處罰

擅自從事高風險運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高危運動是指專業技能強、風險大、安全要求高的運動。經國務院批準,遊泳、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潛水、攀巖為我國首個高風險運動項目。

壹、對未經許可經營高風險體育項目的處罰如下: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批準經營高風險體育項目違法行為的,應當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指定專人負責立案,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回避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的解釋,並做好記錄。執法人員保守相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通知書、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

《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準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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