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八條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繼續享受公費醫療。
第九條離退休費和離退休職工生活費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職工居住的縣級民政部門在單獨的預算中支付。壹歲,女45周歲以上,連續工作年限10年,經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應當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