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業務發展計劃和相關技術方案;
(二)具有完善的網絡與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網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並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以下簡稱經營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持營業執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