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參加勞動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包括:1,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2.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3.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4.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5.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壹章第二條0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條件如下: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