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通知被拆遷人;
2、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的見證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內容進行證據保全;
3.物品清點登記後,應當到指定地點交給被執行人領取;
4、強制執行騰退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書面通知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