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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故意不采納證據怎麽辦?

如果法官故意拒絕接受證據,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舉證。

如果提供的證據不被法官采納,法院判決後,如果對判決結果有異議,法官可以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如果法官接受虛假證據,當事人可以向監察委員會提起訴訟,或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向最高法院或最高檢察院上訴。或者可以在兩年時效內申請再審,過了時效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裁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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