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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廈門市紅十字會向四川災區捐贈的物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是否應該作為銷售稅對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商品、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商品、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此外,根據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的,應當視為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關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支持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提供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文件同時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無償捐贈其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企業通過廈門市紅十字會向四川災區捐贈物資,並取得捐贈票據等相關資料的,應當將向四川災區捐贈物資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允許捐贈物資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在增值稅方面,給予四川災區無償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應當視同銷售,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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