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1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以及行政機關就民事糾紛作出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壹並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民事訴訟判決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民事訴訟判決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可見,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壹並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審理。如果有必須先解決的民事糾紛,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待民事糾紛解決後再恢復行政訴訟。
擴展數據:
《訴訟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壹並審理行政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相關民事糾紛,應當在壹審開庭前提出。
如果有正當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這壹內容是基於《行政訴訟證據規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舉證期限的規定,即“在開庭前”提出的。
在二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壹般會駁回“壹並審理”的申請,否則會剝奪民事糾紛對方當事人的訴權。
但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認為調解可能成立的,二審法院可以壹並處理。即當事人申請在二審程序中壹並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