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
1,科目,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負刑事責任;
2.客體特征: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權;
3、客觀特征,故意傷害罪客觀上需要有傷害行為;
4.主觀特征,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身體,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
警察局的基本職能是什麽?
1.維護轄區治安,打擊轄區刑事案件;
2.管理轄區內的常住戶口,包括常住戶口和臨時戶口;
3.處理轄區內的警情,在有人求助時安排民警接警;
4、轄區內出租房屋、旅館業的審批和管理。
二、派出所和公安局的區別
1.派出所屬於公安局的派出單位,行政上屬於公安局管轄。其行政權力相對較小,只負責轄區內的治安管理;
2.公安局是派出所的上級機關,負責轄區內除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轄的案件以外的壹切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
3.小案件壹般到派出所報案,或者直接到公安局報案。設立派出所的目的主要是為這個地區提供便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