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航空違禁品:威脅航空飛行安全,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或者造成財產損失的物品。主要有以下幾類:1、槍支警械:2、彈藥、爆炸物:3、管制刀具:4、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5、易燃易爆物品:6、有毒物質:7、氧化劑、氣溶膠、發光劑、過氧化鈉、過氧化鉀、硝酸銨、過氧化鉛、過氧乙酸等無機物。8.腐蝕性物品:9。放射性物品:10;易傳播病毒的物品:11;其他危及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的危險品,包括有特殊刺激性氣味的物品和強磁性物品。12、磁鐵、磁鋼等含有強磁性的產品無需消磁保護包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零壹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以非危險品的名義托運危險品。禁止乘客攜帶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執行公務並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批準外,禁止旅客攜帶槍支和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品作為行李托運。危險品的名稱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壹百零二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證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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