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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原單位打了壹場勞動爭議官司,對方支付我雙倍工資11個月,證實雙方勞動關系存在,在訴訟期間支持我。...

根據妳的陳述,關於勞動關系的裁決已經生效。在此基礎上,妳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既有事實依據,也有法律依據。理由是用人單位沒有與妳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也沒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求,所以原勞動仲裁已經生效。

妳的勞動報酬仲裁沒有得到支持,可能是仲裁員個人混淆了法律思維和常識。法律關系中的勞動關系不會因勞動爭議而中斷。而且仲裁員默許妳不提供勞動是因為勞動爭議。妳不提供勞動的原因是用人單位沒有給妳分配任務。這不是妳的錯。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妳支付勞動報酬。

這個案件的事實很清楚。只要妳在爭議期間辯稱單位沒有給妳安排工作任務不是妳的錯,妳就不應該承擔降低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妳應該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案件看起來比較復雜,其事由是比較常見的勞動爭議,除了其他勞動者在仲裁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妳沒有要求解脫,說明妳更聰明。妳知道如何運用法律為自己謀利。

妳在這個案件中的證據是勞動合同和仲裁裁決。對方要證明妳沒有提供工作,用人單位給妳分配了工作。

這是壹個證據分配的問題,很簡單也很合理。

另外,我相信大多數仲裁員和法官都是善良正直的。只是個人能力的差異導致裁判結果不同。妳也不要怪個人。

這種情況下,妳要認真研究法律關系,舉證證明自己不是單位指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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