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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與鑒定機構的關系。

法律分析:首先要明確司法鑒定和司法局的概念。司法鑒定是壹項法律訴訟活動,司法局是國家司法部門。司法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換句話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委托法律鑒定單位,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鑒定和判斷的活動。準確地說,司法鑒定是壹種法律訴訟活動,司法局是國家的司法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審查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八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國家監察工作。

國家監督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成員組成。委員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委員長和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和NPC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第九條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和委員由監事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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