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無故與妳解除勞動關系或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妳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妳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妳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2個月的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與妳解除勞動關系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向妳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壹個月的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未提前1個月通知妳的,也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如果妳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者提前通知妳與妳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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