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改革精神進壹步調整完善戶籍政策的通知》,在工作過程中,建立臺賬,認真統計上報農村進城落戶人數、設立社區集體戶口人數等相關數字,做到真實準確。(壹)完善統壹的戶籍管理制度,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區分,登記為居民戶口。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和法律文書不再標明居民戶籍性質,以前出具的戶籍證明和法律文書不再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意義。(二)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的意願,符合遷移條件的居民可以在城鄉之間流動。在拆遷重建、村民產權登記、土地確權等特殊時期,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入戶。(三)符合遷入條件但無合法產權,具有實際居住地的房屋租賃合同,經房主同意,戶口可以遷入的承租人;如果業主不同意,可以投親靠友,經業主同意,將戶口遷到親友處;無處可入戶口的,可將戶口遷入公共集體戶口。(4)符合遷入社區集體戶口條件的,長期聯系不上或拒不配合遷移的,由派出所遷入社區集體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