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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概述國際仲裁的發展過程。

答:當代國際仲裁始於1794年英美根據《傑伊條約》進行仲裁。當時英美兩國正試圖解決美國獨立戰爭以來英美之間的大量爭端。根據傑伊條約,英國和美國派出同等數量的成員組織壹個混合委員會,聽取兩國之間的壹系列主張。混合委員會由雙方根據仲裁條約組成,其成員由雙方選定,因此被認為是現代仲裁制度的開端。1872年,為了解決美國內戰期間的損害賠償問題,英國和美國簽訂了華盛頓條約。條約中提出了三項原則作為仲裁的準據法,開創了當事方在仲裁條約中規定法律原則的先例。此後,國際仲裁壹般由當事人簽訂仲裁條約(或條約中的仲裁條款)進行,該條約規定了仲裁法院的組織、仲裁員的選定以及仲裁法院適用的法律。雙方應根據仲裁條約組織仲裁庭作出裁決,並同意承擔遵守仲裁裁決的義務。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除非裁決有嚴重的事實或法律錯誤,或因仲裁庭越權,不得提出上訴,不得組織對裁決的實質部分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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