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千多年前,古希臘思想家亞裏士多德對法治作出了明確的定義,提出法治有兩個核心要素,其壹是良法,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內在基礎,構成了法治優於壹人的核心。從此,良法在理論上成為法律思想的源泉,成為設計和評價社會、政治和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理論範式。在西方古代、中世紀和近代,良法理論壹直是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傳統。自古希臘後期斯多葛學派產生並傳入古羅馬以來,良法理論就與自然法思想結下了不解之緣。古羅馬偉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羅是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歐洲進入中世紀後,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學家繼承,但良法理論並沒有終止,而是在宗教神學的思想體系中得到了很好的發展。中世紀偉大的神學家奧古斯丁和托馬斯·阿奎那都曾表達過“惡法不合法”的理論思想。在公元17和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家們,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人,建立了壹套完整而系統的自然法理論。雖然他們沒有明確提出“惡法不合法”的觀點,但他們的理論觀點仍然是西方法學體系中良法理論的基礎。良法論的基本觀點認為,法律的良善,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使法律成為法律的基本屬性。它構成了法律產生、形成、實施、遵守和監督的合理基礎,是法律權威、合法性、普遍性和規範性的理性基礎,是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須首先滿足正義和理性的道德要求,才能得到人們的認同,法律才能發揮其獨特的優勢和功能。不道德的法律缺乏成為法律的資格,也不是真正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