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的形式對單位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自然分娩或早產不滿7個月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難產、剖宮產的,生育津貼增加半個月,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生育津貼增加半個月;懷孕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流產或引產的,享受1.5個月的生育津貼,懷孕3個月以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女職工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12個月計發;
2、生育營養補貼和圍產期保健補貼,凡符合國家規定享受產假90天以上(含90天)的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在300元,圍產期保健補貼在700元;
3.壹次性生育津貼: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可享受壹次性生育津貼:流產400元2400元,難產多胞胎4000元,配偶未納入生育保險且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男職工50%;
4、生育津貼由單位補償,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費用由單位照發;
5、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引產、皮埋、絕育及復通手術的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結算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