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交易的處罰方法
1,出口經營單位,福建某貿易公司委托壹方當事人申報出口,但其提供的出口申報資料真實有效,不存在問題,在出口申報活動中不存在過錯,不能認定為壹方當事人;
2.出口發貨人作為國內出口供應商,以正常價格銷售給貿易商,在出口申報過程中僅提供發貨人資質證明,並未參與申報,也未發現其參與出口退稅,因此追究其法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3.對報關企業,即當事人自行制作的相關報關單證,為獲取高額政府補貼,誇大出口價格,追究法律責任。
處罰範圍:
對報關企業的處罰,按照《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可以對當事人處以貨值金額10%以下的罰款。鑒於報關企業為追求高額政府補貼而誇大出口價格,根據壹般情況對當事人處以貨值8%的罰款似乎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