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困難職工幫扶證》的職工及其家屬(以下簡稱持證職工);
2.當年自付醫療費用超過5000元,經單位報銷後人均月收入低於2000元(含2000元)的困難職工及其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互助職工);
3.年度自付醫療費用在1.5萬元以上,實際人均月收入在當地縣市低保線1.5倍(含)以內的困難職工及其家庭成員(以下簡稱因病致困職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