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國家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獎勵制度,對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本企業重大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人,應當加大獎勵力度。
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信息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獎勵經費列入各級人民政府預算。
擴展數據:
食品安全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等信息,制定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非食品用化學品和其他物質的名錄和檢測方法,並予以公布。
2.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多次出現網絡食品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或者網絡食品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45日。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