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遣送回國的人非法滯留國外,將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出境後被遣返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沒收其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證件簽發機關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內不得簽發出境入境證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予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如果只是停留,是不會受到處罰的。但如果在居留期間被遣返,其出入境證件將被沒收,三年內不得再次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