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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怎麽解釋?

法律分析: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3)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行為;(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行為的;(五)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為了規範行政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權力,廉潔從政,恪守道德操守,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3)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行為;(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行為的;(五)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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