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壹個人可以在壹個社會中自由選擇自己的宗教信仰,並公開參與這個社會中這種宗教信仰的儀式和傳統,也可以選擇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用擔心受到社會的迫害或歧視。
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
國家在法律和政策範圍內保護壹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組織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教育事務,並根據需要設立宗教學院,印刷發行宗教經典,出版宗教出版物,舉辦各種社會福利服務。
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裏進行的正常宗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幹涉。國家保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教育事務的權利。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中國的宗教事務由中國人自己管理,不受外來幹涉和控制,這已成為中國各宗教遵循的原則。
中國的宗教團體在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下實行自治、自養、自敘傳。
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並不排斥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與世界各國的宗教組織或宗教人士進行交流。基於宗教感情的外援和捐贈,只要不附加幹涉中國內政包括宗教事務的條件,宗教組織是可以接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 *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