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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樓部置業顧問對其口頭宣傳和承諾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售樓部置業顧問不應對其口頭宣傳和承諾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房產顧問在售樓部的口頭宣傳和承諾,不僅僅是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更是銷售策略,就像銷售人員要吹噓自己的商品是世界上最好的壹樣,口頭銷售和書面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是有區別的。

房地產買賣合同最後需要書面簽訂。書面合同的簽訂本身就是雙方同意的。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所以之前的口頭宣傳和承諾,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買方在合同上簽字,就是對合同條款的認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的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使說明和承諾未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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