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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押解犯罪嫌疑人規範

法律分析:首先,犯罪嫌疑人自被宣布刑事拘留以來,其人身自由壹直被依法控制,處於“被依法拘留”的狀態。脫逃罪的客體是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強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活動和狀態。侵犯的客體是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直接采取的強制措施,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執行中的強制措施。因此,脫逃罪的主體不僅包括已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還包括依法被羈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構成脫逃罪的羈押情形不僅包括羈押場所,還包括押送人員。例如,《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於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脫逃罪是指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分子,從拘留、改造或者押解場所逃跑的行為。因此,專門用於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警車應視為司法機關羈押場所的延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六條。依法被羈押的犯罪分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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