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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公務員失職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例,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人處分的暫行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處理工作人員違章違紀的暫行規定》: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是什麽意思?答:重大經濟案件是指貪汙、賄賂、挪用公款、貪汙等經濟案件。重大責任事故是指因失職、瀆職,給中國人民銀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雖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造成惡劣影響的事故。《規定》明確,發生重大經濟案件、重大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上壹級單位的主要領導和重要領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責任: (壹)未傳達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致使下壹級機構不能及時理解和執行的;(二)對下壹級單位管理不嚴,監督檢查不力,或者對管理工作中暴露的重大隱患和漏洞不重視,不及時解決的。根據違章行為的性質和造成經濟損失或危害的程度,規定分四種情況處理: (壹)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二)情節嚴重並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三)情節和後果嚴重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重大事故的,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責令辭職、辭退,或者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行政撤職處分;(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屬於以下四種情況之壹者,將從重處理。首先,他們故意或多次違反規章制度。二是幹擾、抗拒監督檢查或者拒絕糾正、隱瞞、打擊報復、阻礙他人檢舉揭發的;第三,提供虛假證據,毀滅證據;第四,其他應當加重處罰的情形。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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