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三十九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分別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根據《無證經營查處辦法》:
第五條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維修機動車,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費。?
第四十四條?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車輛修理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員應當出具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廳-輪胎店需要辦理道路經營許可證嗎?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中國政府網-無照經營查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