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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水產養殖禁令

2021養殖場禁止養殖。

禽畜等禽肉國家進行嚴格的防疫檢測,檢測出使用違禁激素或其他有害物質的養殖戶被嚴查並承擔法律責任。

詳情如下: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人為幹擾在耕地上進行養殖、建養殖場,貯存、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2.農田除了在規定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外,都可以用來種植水稻和魚類,形成了良性循環,農民也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不需要辦理農地征用和轉用手續;

3、依法管理農業用地,支持發展養殖業,取締養殖場在不損害農民利益的前提下給予個體戶壹定的經濟補貼。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壹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業主管部門確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耗和處理及其向環境的直接排放,對水、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控制和減輕影響的方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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