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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判決下來之前,房產可以過戶嗎?

法律分析:不是,在法院判決生效前,債務人(連帶責任人)轉移財產,不屬於“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惡意轉移資產。法院審理後,在作出判決前,被告(債務人或連帶責任人)為逃避債務,隱匿或轉移財產,致使其名下無資產,法定債務無法執行的,債權人有權起訴法院撤銷被告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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