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酒店不自帶酒水是違法的。根據合同法,禁止自帶酒水屬於霸王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禁止自帶酒水。雖然妳可以選擇去或者不去,但是大部分餐廳都是這樣,所以這個權利就變成了空的,無法享受。餐廳等於是捆綁了他們的服務,就是妳要來我們這裏吃飯喝酒,必須買我們的酒,不能喝其他地方的酒,但是酒的價格遠高於市場價,消費者苦於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