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定點醫院、收容醫院、隔離點,或者在社區、居民小區等區域毆打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社區工作人員、誌願者等防疫人員,或者隨意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尋釁滋事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或者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故意傷害防疫人員造成輕傷嚴重後果或者對防疫人員有撕扯防護用品、吐痰等行為,致使防疫人員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隨意毆打防疫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3.明知他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其他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預防控制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