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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條例》中“假外資”的情況?

事實上,如果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的名義並購境內有關聯關系的公司,本案中設立的“假”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但是,境外企業認購境內企業增資或者境外企業向並購後設立的企業增資,且增資額占設立企業註冊資本的25%以上的,實際上已經有外資註入我國。這時候就有可能滿足條件了。

此外,如果境外企業未認購境內企業增資或境外企業未對並購後設立的企業增資,但被並購境內企業中有另壹外國投資者,且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高於註冊資本的25%,此時也是“真正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待遇。

比如A公司先在海外成立B公司,再以B公司的名義在國內並購A公司,那麽A公司是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A公司本身是國內企業。即使B公司作為他的“傀儡”,出資25%,也不能算是真正的外資,除非上面2中有增資。如果沒有增資,那麽必須有壹個真正的外國投資者(不是假洋鬼子)出資25%才能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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