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國公司法沒有提名權,是公司章程規定的。因此,在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都有權提名監事。監事會、董事會和股東有權向股東大會提議。
董事會也無權幹涉監事會的運作,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監事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但《公司法》有規定的除外。但章程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有權提議。可以召開股東大會修改監事會議事規則,但必須過半數(或章程規定的比例)通過。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5.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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