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換匯辦法。
第九條差價換房不得給雙方造成新的住房困難。非本市戶籍家庭和個人不得通過不同價格換房取得公租房使用權。差價換房的戶籍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除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外,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不同價格互換房屋取得公有住房租賃權。
第十條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2套(套)及以上住房(含公有住房租賃權和住房產權)的,不得以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差價換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租賃權。具有本市戶籍且18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員擁有1套(套)及以上(含公有住房租賃權和住房產權),不得通過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差價交換方式取得公有住房租賃權。非本市同壹家庭成員的兩個及以上個人,不得通過差價取得租住同壹公有住房的權利。職工住宅(新廠房)壹次性成套公有住房,分配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租戶使用。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合並後變更房屋的,經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可以不受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