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又稱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和地方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市化、工業化的需要,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強制實行國有化,國家給予合法補償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壹致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二、征地補償的目的是什麽?
征地補償目的:
1,主要是對農民勞務收入的補償,有助於繼續生產;
2、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這主要是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