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根據婚姻法(2021 1起廢止)的規定,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事由之壹,受害人可以要求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實施家庭暴力,但不構成犯罪的,可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等。其中,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往往通過打罵、捆綁、凍餓、強迫過度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對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身心摧殘和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