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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壹般不允許什麽樣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

生產經營規模小、沒有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師代為建帳、辦理帳務;

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師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購銷登記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規模小、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會計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擴展數據:

賬簿設置原則

任何單位都應當根據其經濟業務的特點和經營管理的需要,設置壹定種類和數量的帳簿。壹般來說,設置賬簿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賬簿的設置應保證各單位的經濟活動能夠得到全面、系統的反映和監督,為經營管理提供系統、分類的會計數據。

(2)設置賬簿時,要在滿足實際需要的前提下,考慮人力物力的節約,力求避免重復核算。

(3)賬簿格式應根據記錄的經濟業務內容和需要提供的會計指標進行設計,力求簡單實用,避免繁瑣重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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