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和不動產,看似簡單的概念,在現實生活中卻往往是壹個難題。動產和不動產有什麽區別?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可以概括為:不動產包括三種土地附著物,但動產不是土地附著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改變其性質、形狀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附著在土地上的除建築物、構築物以外的不動產。”由此可見,動產和不動產的主要區別在於能否移動,或者移動後是否會引起性質和形狀的變化。不動產的同義詞,即土地附著物,包括依附於土地的建築物、依附於土地的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5 6868條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