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的意外傷害(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行政確認。員工在發生意外傷害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在發生糾紛時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是前提。
工傷認定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對職工是否遭受意外傷害作出認定的法律文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按照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