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壹)隱瞞。(二)壹年內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受過行政處罰,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的;(三)隱匿或者變相隱匿犯罪所得為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四)隱瞞或者掩飾的行為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造成公私財產不可挽回損失的;(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的行為,阻礙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進行偵查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當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司法解釋中有規定隱瞞或者掩飾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本規定。根據NPC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