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令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調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3.審查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監督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5.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二、檢察機關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為法院起到糾錯作用:如果發現法院的判決有錯誤或者不合理,可以提出抗訴,糾正法院的錯誤。
2.審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批準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如果發現證據不足或者有其他疑點,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重新調查,以免誤捕。
3.原告代表國家起訴的作用:壹般在民事案件中,民眾不起訴官員,也不調查官員。但是,在審理國家公職人員貪汙賄賂犯罪時,檢察機關應當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實施法律監督。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政府並列,稱為“壹府兩院”。其職權主要包括:審查批準逮捕、決定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