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將招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通知招標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未能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