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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網絡圖片做頭像是否涉及侵權?

法律主觀性:

在沒有商業用途的情況下使用網絡圖片也是侵權。如果未經許可使用,屬於侵權。但如果不是用於商業目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是要承擔停止損害、賠禮道歉的責任。僅用於以下目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但也必須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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