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前未審判或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關於我國刑法的溯及力問題,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實施的行為,當時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起訴,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依照當時的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也就是說,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我國采取“從舊到輕”的原則作為例外,禁止刑法的溯及力。原則上,新法對其頒布和實施前的行為沒有追溯力。但是,當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時,可以適用新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本法施行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