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憲章》規定,自結婚之日起,無論妻子是否有工作或收入,丈夫都有責任和義務向妻子支付贍養費;離婚後,丈夫仍要向前妻支付贍養費,直到她再婚。法院在判決丈夫(或前夫)應向妻子(或前妻)支付的贍養費數額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賺錢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2)婚姻存續期間或可預見的將來雙方的經濟需要、負擔和責任;(3)婚姻破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4)雙方年齡和結婚年限;(5)任何壹方的身體或精神缺陷;(6)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包括壹方對家務或照顧家庭成員的貢獻;(7)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任何壹方因解除婚姻而損失的可得利益。贍養費可以壹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法院也有權在判決後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調整撫養費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