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我國79刑法第79條的類推制度是怎樣的?

我國79刑法第79條的類推制度是怎樣的?

1979刑法制定時,由於類推制度,人們對我國刑法是否實行罪刑法定原則頗有爭議,形成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則”,即以罪刑法定為主,類推為輔的原則。

直到1997,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刑事立法的不斷完善,我國新刑法廢除了類推制度,將罪刑法定原則明確規定為刑法三大原則之壹。

擴展數據:

犯罪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犯罪是壹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行為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對我們社會主義社會的危害性。

在社會主義社會,由於人民當家作主,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壹致的,所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就是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害。犯罪的本質是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損害社會主義社會。

如果壹個行為不可能給社會帶來危害,我們的法律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也不會處罰它。壹個行為雖然危害性小,但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百度百科-刑法

  • 上一篇:為什麽有些專利沒有inpadoc的法律地位?
  • 下一篇:誤殺1為什麽下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