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補正。行政處罰決定書壹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撤銷或者停止。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之前,發現制作有錯誤的,應當及時重新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塗改或者改寫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得直接送達行政相對人。被塗改、改寫的行政處罰決定為無效文件,行政相對人可以拒絕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後出現錯誤該怎麽辦?這就涉及到行政處罰決定糾錯機制的問題。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予以糾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時,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第六十壹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