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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罰款什麽時候交?

我們知道,刑法中有壹種刑罰,就是罰金刑。只要是經濟犯罪,比如盜竊、詐騙,法院必然要罰款。情節較重的,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輕微的,可以處以罰款。

對於罰金的繳納,如果是單筆罰金,說明案件不嚴重,所以壹般罰金不高。比如盜竊罪罰款2000元,被告人及其家屬會更積極繳納罰款。大多數案件在法院作出裁決的當天就立即得到支付。但對於那些被判有期徒刑、罰金的被告人及其家屬,就沒有那麽高的熱情了。所以法律也規定了繳納罰金的時間,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性繳納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這裏的“判決指定期限”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確定;“判決指定的期限”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不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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