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收旅館的法律依據是什麽(1)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公民的私人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二)《物權法》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單位和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有權根據疫情控制的需要,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4)《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2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內部審議決定征用本轄區內的旅館時,應當先向被征用旅館單位送達緊急征用決定書(普通)或者緊急征用令(罕見),同時制作緊急征用清單或者緊急征用財產證明,詳細列明位置、樓層、面積、附屬設施和附屬物。其次,征用期滿後仍需繼續使用的,征用單位還應作出緊急征用延期決定或緊急征用延期通知,並送達酒店。最後,臨時征用期限屆滿或提前取消臨時征用時,征用單位應向酒店送達《取消征用決定書》或《取消征用通知書》。